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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區(縣)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:
根據《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》、《上海市居住證申辦實施細則》的有關規定,為做好來滬就業人員申辦《上海市居住證》有關工作,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來滬就業人員申辦《上海市居住證》相關就業信息的核定管理工作。各區(縣)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申辦《上海市居住證》人員的就業信息進行核定,并做好政策咨詢、信息查詢等相關服務管理工作。
二、來滬就業人員申辦《上海市居住證》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:
1.與用人單位訂立期限為6個月以上勞動(聘用)合同,且申請當月該勞動(聘用)合同未終止或解除;
2.申請當月處于就業及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狀態,且申請當月前12個月內累計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滿6個月(不含補繳)。
三、來滬就業人員辦理《上海市居住證》簽注手續時,簽注當月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條件的,予以簽注。
四、《上海市居住證》積分達到標準分值的來滬就業人員辦理簽注手續時,可以通過上海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網辦理網上預簽注。
五、來滬就業人員申辦《上海市居住證》過程中,對本人就業、社會保險狀態信息有異議的,可向受理機構所在區(縣)就業促進中心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提請復核。
六、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實施。